(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军勇与朱勇、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勇,朱勇,朱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刘军勇,男,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覃建忠,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勇,男,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朱丽娜,女,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原告刘军勇与被告朱勇、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军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军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