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6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秀平与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757号原告刘秀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临25号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北楼一层102房间。法定代表人黄炳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平与被告北京红运嘉豪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秀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