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道田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道田,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方道田,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刘岗村。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地址:南阳市光武路。法定代表人岁建伟原告方道田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道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