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和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和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一:和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本院收到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和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彭某某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