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娟海上养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茂西路3-8号汇泰大厦一层商铺101房。法定代表人周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娟,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陈爱娟海上养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琼海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陈爱娟所欠之债务由其夫陈奕东承担,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2、所欠借款分三期偿还。其中,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本金及相应的欠款2万的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本金及余款15000元的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下的1万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爱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