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27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火官,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敖,负责人。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偿付加工款88,873.18元及利息损失(以88,873.1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22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诉讼审理时即已下落不明,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均由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其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北良泾村富家的地址,仅是工商登记地址,并不经营。除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辆、房屋、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中也无足够的存款余额、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傲立五金链条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