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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瑞生与林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生,林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周瑞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园园,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周瑞生与被执行人林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600元及诉讼费用956元。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永安市五洲小区10幢1-403室房产。2015年4月7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