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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郝会平与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会平、张霜、郝会斌、赵亚民、曹树国、王文、潘彦斌、杨向忱、石洪波、李强、张怀忠、苗军、张利清、王国兴、唐德胜、李向全、辛铁兵、唐志民、张文峰、宋兴武、王文国、张春清、于景华、胡殿龙、许桂莲,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郝会平、张霜、郝会斌、赵亚民、曹树国、王文、潘彦斌、杨向忱、石洪波、李强、张怀忠、苗军、张利清、王国兴、唐德胜、李向全、辛铁兵、唐志民、张文峰、宋兴武、王文国、张春清、于景华、胡殿龙、许桂莲。被执行人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青。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由于被指子那个人未按(2015)农民初字第1684、1893、1682、1930、1732、1453、1834、1398、1724、1395、1360、1355、1352、1353、1399、1454、1740、1396、1867、1868、1455、1814、1902、1683、1354、1816、1917、1815、(2015)农民小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2015)农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另有其他案件,所登记的办公用房已经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农安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兴业路南侧编号为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00030**号,面积为690.8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