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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陈剑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剑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61号(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顾非非,行长。委托代理人仇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