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新民初字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新民初字00054号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