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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李国斌、李秀霞、李国良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凤,李国斌,李秀霞,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国斌,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秀霞,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国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赵金凤与被执行人李国斌、李秀霞、李国良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国斌、李秀霞、李国良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的未执行标的为31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3150元,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未执行标的为315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