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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双牌县紫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牌县紫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军。委托代理人邓康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县紫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平。委托代理人毛善学。上诉人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双牌县紫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移送案卷及上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州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冠军及委托代理人邓康智,被上诉人双牌县紫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善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禹楚丹审 判 员  谭兴伟代理审判员  曾 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