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之栋与李强、唐晓莉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栋,李强,唐晓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之栋。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莉。原告张之栋诉被告李强、唐晓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之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张之栋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志人民陪审员 陈文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