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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之栋与李强、唐晓莉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栋,李强,唐晓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之栋。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莉。原告张之栋诉被告李强、唐晓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之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张之栋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志人民陪审员  陈文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