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殿福与郭玉田、郭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福,郭玉田,郭春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王殿福。被告郭玉田。被告郭春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福与被告郭玉田、郭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福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