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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殿福与郭玉田、郭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福,郭玉田,郭春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王殿福。被告郭玉田。被告郭春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福与被告郭玉田、郭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福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