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伟荣与张江为、易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张XX,易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经常居住地地址湖北省巴东县金果坪乡,身份证号码。被告易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经常居住地地址湖北省巴东县金果坪乡,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XX、被告易XX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XX、被告易XX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