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国锦与林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锦,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陈国锦,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林忠,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国锦与被申请人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忠所有的位于长乐市单元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锦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忠名下的长乐市单元房一套。上述保全措施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