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廖光铸诉浏阳市大围山镇北麓园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光铸,浏阳市大围山镇北麓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廖光铸。被执行人浏阳市大围山镇北麓园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光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围山镇北麓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围山镇北麓园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光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