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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玉萍诉彭家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萍,彭家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李玉萍,女,汉族,民勤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文,甘肃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家海,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萍诉被告彭家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