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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与王宜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王宜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峄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法定代表人:李保华,场长。被告:王宜山,男,1940年出生,汉族。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与被告王宜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永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被告王宜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诉称,被告王宜山承包原告土地七亩。原来每亩每年承包金为210元,2014年9月原被告重新协商将承包金上调为每亩每年700元。被告王宜山继续租种土地而拒绝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被告腾出土地或交纳土地承包金。被告王宜山辩称,租种原告所有的七亩耕地属实。但是别人也租种原告土地,别人的租金没涨,原告只给我涨租金不合理,要求继续按每亩每年210元种地。经审理查明,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与被告王宜山原签订过长期合同,约定每亩每年210元,期限至2014年9月26日。2014年7月22日,原告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王宜山:“你承包的耕地七亩,在2014年9月26日到期,原签订合同同时废止。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耕地按每亩700元再承包给乙方,甲方按每亩300元收取定金,余款在9月26日付清。甲乙双方在8月26日签订续包合同,乙方是否续签承包合同请自便。超时甲方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甲方将耕地另行安排。特此注明,此通知一式两份以备核查。收到人签字:王宜山,2014年7月22日。”被告王宜山在收到通知后未续签合同,继续耕种七亩耕地未缴纳承包金。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诉至本院,判令被告腾出土地或交纳土地承包金。本院认为,被告王宜山租种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的土地,应当支付租金。原合同已到期,原告有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告亦有放弃耕种的权利。原告将租金调整为每亩每年700元较为适中。被告王宜山在实践中继续耕地,既视为实际同意原告通知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王宜山耕种后不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租金每亩每年7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宜山支付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2014年土地租金700元×7=4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良种繁育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