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付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