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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付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