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赵秀兰与佟朝亮、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兰,佟朝亮,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赵秀兰。被告:佟朝亮。被告: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75-1号。法定代表人:罗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秀兰与被告佟朝亮、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赵秀兰诉称:原告与被告佟朝亮在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6%-1.7%,该借款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唐山君丰担保公司董事长佟朝明的承诺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4万元及利息16260元总计35.626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秀兰起诉要求被告佟朝亮、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16260元,因被告佟朝亮、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4元退还原告赵秀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判员 周爱静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