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重字第2号原告朱某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倪某,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母亲),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倪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文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