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女,身份证号码×××280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刘某,男,身份证号码×××013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的立案手续,定于2015年5月22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丽清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