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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定娥、汪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定娥,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1号申请人:唐定娥,女,汉族,1962年0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汪丹,女,汉族,1989年08月1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申请人唐定娥、汪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定娥、汪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汪丹赔偿唐定娥: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830元,已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完毕;二、汪丹、唐定娥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刑晓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