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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翟长秀与黄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秀,黄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85号原告翟长秀。被告黄良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长秀诉被告黄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翟长秀要求被告黄良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长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翟长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