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翟长秀与黄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秀,黄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85号原告翟长秀。被告黄良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长秀诉被告黄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翟长秀要求被告黄良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长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翟长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