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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杰与被告吉寿铺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杰,吉寿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23号原告高玉杰,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德令哈市个体工商户。被告吉寿辅(别名赵海宏),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系德令哈务工人员。原告高玉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德令哈市林业局应付给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50043元停止支付。原告高玉杰以现金、郭富强所有的宝马2979CC越野车一辆、郭成献所有的位于森元上城商铺18栋5层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德令哈市林业局应付给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50043元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尕 藏 吉审 判 员 向  东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