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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马军科与颜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科,颜邦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马军科,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邦荣,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科与被告颜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5元,由原告马军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舒颖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