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树范诉关立新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范,关立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155号原告刘树范,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关立新,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范诉被告关立新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范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刘树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