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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树范诉关立新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范,关立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155号原告刘树范,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关立新,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范诉被告关立新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范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刘树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