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12号313室。法定代表人朴金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