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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玲、张生霞、张兆钰与刘宗多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玲,张生霞,张兆钰,刘宗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生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玲母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兆钰,男,汉族,住址同上,张玲父亲。上列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俊富、未登云,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宗多,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再审申请人张玲、张生霞、张兆钰因与被申请人刘宗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玲、张生霞、张兆钰申请称,本案定案依据是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同时,申请人持有证人否定原审所依据的证言的音频资料,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中刘宗多已进行了举证,三申请人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现提供电话录音资料,此录音资料系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不利时,申请人单方取得,并不能否定证人首次向法庭所作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玲、张生霞、张兆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少 先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