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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执字第9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与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执字第9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被执行人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以下简称海淀民防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创上地物业公司)作��海民防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13年12月3日海淀民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实创上地物业公司未经本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改造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人防工程,工程临空墙、顶板打孔共4处,每处直径5-10厘米不等;人防工程编号为海21-0072-2的西南防护门被拆除,出入口被破坏。上述行为危害了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实创上地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海淀民防局决定对实创上地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2014年10月27日,海淀民防局向实创上地物业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淀民防局对实创上地物业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实创上地公司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海淀民防局作出的海民防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在法定期限内,实创上地物业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6日,海淀民防局依法向实创上地物业公司送达《催告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30000元。催告期满后,实创上地物业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海淀民防局作出的海民防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力。现海淀民防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作出的海民防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 磊代理审判员 王 茜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颜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