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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执民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丁传国、徐世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丁传国,徐世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余红伟。被执行人丁传国。被执行人徐世仁。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丁传国、徐世仁(2015)台天执民字第3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执民字第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