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