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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