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亚刚与被告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刚,刘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程亚刚,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省彬县车家庄乡闫家堡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尹家沟。被告刘桂花,女,汉族,54岁,现住绥德薛家畔。原告程亚刚诉被告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亚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