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岳君、李秀平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君,李秀平,蔡景林,岳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吕尚简。被执行人岳君。被执行人李秀平。被执行人蔡景林。被执行人岳家英。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岳君、李秀平、蔡景林、岳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6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2540.6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虎丘区,被执行人财产也在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647号仲裁裁决一案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沈国栋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