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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5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告人周辉,居民。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执行人周辉罚金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