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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张常友、武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张常友,武志英,薛海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培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英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常友。被告武志英。系张常友之妻。被告薛海成,大名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张常友、武志英、薛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常友、武志英、薛海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志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