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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肖新华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新华,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肖新华。被申请人:徐强。申请人肖新华与被申请人徐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5栋1-3层2室三套的房屋,申请人肖新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金地格林美茵7区C1-102室的房屋、洪山区珞南街珞狮南路182号的房屋、担保人欧阳桃秀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洪山区关山街土库村188号的房屋以及申请人肖新华和担保人欧阳桃秀共有的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6层8室的房屋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新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5栋1-3层2室的三套房屋;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肖新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金地格林美茵7区C1-102室的房屋;三、查封、冻结申请人肖新华所有的位于洪山区珞南街珞狮南路182号的房屋;四、查封、冻结担保人欧阳桃秀所有的位于洪山区关山街土库村188号的房屋;五、查封、冻结申请人肖新华和担保人欧阳桃秀共有的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6层8室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