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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立华、陈春兰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陈春兰,涟水县人民政府,朱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立华,农民。原告陈春兰,农民。(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法定代表人王向红,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季跃春。第三人朱士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华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朱士梅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立华、陈春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明、季跃春,第三人朱士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立华、陈春兰以争议土地需要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华、陈春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陈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