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吕某。被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原告吕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199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被告婚前隐瞒了××史,婚后因两人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经常因××复发严重而多次住院治疗,至今未愈。原告在2007年3月9日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为了照顾孩子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在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依民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丙,××××年××月××日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因××反复发发作经常住院治疗,至今未痊愈。原告在2007年3月9日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史,婚后久治不愈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原告当庭作了陈述并有结婚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依民俗举行婚礼后即共同生活,生育一子后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患××时常复发,夫妻关��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地步。随着孩子已成年,双方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前景会越来越好,双方应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幸福着想和好如初。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俎 彤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人民陪审员张春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