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少峰与江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孟某某,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某,男,4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代理审判员 寇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