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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少峰与江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孟某某,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某,男,4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代理审判员  寇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