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义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君,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义,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0年9月,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冀东建材大世界改造项目其中的C标段4—8号楼工程承包给了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3日,陈志强代表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孙义签订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2012年8月21日,丰润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丰联办(2012)18号丰润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陈志强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载明,2011年4月,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施工中出现纠纷撤出了本案的工地,将其负责承建的C标段4-8楼剩余工程转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建。2011年4月1日,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韩广吉代表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根据该转包合同已完工程量和后续工程量按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合同执行,已完工程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韩广吉承建C标段4-8工程后,将C标段4-7号楼工程承包了陈志强、谢道茂人。韩广吉本人承建C8楼工程。你院重审时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追加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陈志强为本案的被告,以便确定孙义的建筑器材租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并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审判长沈军审判员刘庆武代理审判员高贺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