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寇小平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李胜元、谭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小平,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李胜元,谭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10-3号申请执行人寇小平。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菊。被执行人李胜元。被执行人谭红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6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寇小平申请执行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李胜元、谭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1栋单身宿舍用房(建筑面积3837.48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的物管用房(建筑面积142.76平方米)、3号储藏室(建筑面积87.03平方米)、2号活动室(建筑面积550.25平方米)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的车库(建筑面积662.07平方米)、3号的库房(建筑面积39.95平方米)、2号的库房(建筑面积50.22平方米)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70.18平方米)、2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9.04平方米)、3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1.18平方米)、4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6.56平方米)、5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2.13平方米)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66.12平方米)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27.74平方米)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64.99平方米)予以查封。八、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449.10平方米)予以查封。九、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83.31平方米)予以查封。十、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22808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