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林,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章秀林,女,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玉华,男,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秀林与被执行人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玉华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1248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