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厂房B壹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00700。法定代表人林再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晓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创业路北保利城花园写字楼2602,组织机构代码743216179。法定代表人范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