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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执字第1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致勤与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贾荣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151-16号申请执行人张致勤,经商。被执行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楚城置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贾荣华,楚城置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荣华,经商。被执行人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下称荣万佳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88号。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鄂宜城执字第15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贾荣华名下所拥有的房产(证号为:00023745)。执行中查明,该房产在本院查封前贾荣华已折抵给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襄阳市襄城区华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荣华所拥有的房产(证号为:0002374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