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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行执申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燕立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行执申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燕立团,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燕立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行执申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燕立团及其妻子施长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