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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XXX号。负责人蔡全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给付电信费703.20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现去向不明,且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目前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上海亮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现去向不明,目前本院未查实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时难以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