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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XX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为X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唐XX驾驶粤S·XXXXX号小轿车于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帅府路小享市场对出路段,在倒车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粤S·XXXXX号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陈XX,实际使用人为唐X应)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X应报警,唐XX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唐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X应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鉴定,唐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唐XX向唐X应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X应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粤S·XXXXX号小轿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书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编号:康怡司鉴中心[2014]检字第2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户籍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人唐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X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唐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羁押8日应予扣减;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棠代理审判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林润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