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贤忠与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忠,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86-1号原告陈贤忠。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竹子园村工业园78号。法定代表人冯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陈贤忠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三个(5200平米)、办公楼三层八间、宿舍楼三层八间、机器设备一套、生产车间二层七间,保全标的52万元。现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告马丽艳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义堂支行账号为62×××1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丽艳在中国农业银行义堂支行账号为62×××1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一、查封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力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